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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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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以下是关于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欢迎阅读!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1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__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__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__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_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__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__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___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__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___发生争吵,引起撕打”。

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

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__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

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

被告人贺__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

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

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__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__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__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

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因此,被告人贺__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__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__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

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__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__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__从轻量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量刑条件 标准 内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2

答辩人李__(被告人),男,汉族,____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__(被告人),男,汉族,____年12月28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__父亲。

答辩人周__(被告人),女,汉族,____年10月3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__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__,男,汉族,____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

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韵玲、邓紫琴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

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鉴(法活)字【20__】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

(2)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鉴(法活)字【20__】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

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鉴(法活)字【20__】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

(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

(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

(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

(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

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

(1)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鉴(法活)字【20__】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

(1)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

(2)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

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3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

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

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

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

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

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泼水时热水瓶没有爆炸,泼向自诉人的只能是开水,哪来的玻璃屑?可见自诉人对自己究竟是如何被开水烫伤无法自圆其说,其陈述纯属杜撰。

此外,热水瓶竟会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颇为令人费解。

显而易见,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二、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

1、李某等六人的证词都只证实了烫伤结果,即看到自诉人脸上、手上都被烫伤了,但没有任何人证明烫伤经过。

事实上他们均已说明,案发时他们都不在场,不可能了解自诉人被烫伤的经过。

2、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材料和单位(注:双方是同事)处理通报,依据的仅是自诉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身即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

何况所依据的自诉人的陈述还与其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此外,自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

可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其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陈述相互印证,说明了事实真相

据刘某证词证实,案发时是自诉人追打被告人到办公室,被告人随手拿起热水瓶挡在身前,自诉人击打被告时拳头打到了热水瓶,导致热水瓶爆炸,烫伤了自己和被告人。

根据法庭调查核实,刘某是案发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其证词和被告人辩解完全吻合,而被告人的手确实也被烫伤了,有医院的病历为证。

显而易见,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辩解相互印证,证明了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既然自诉人的伤情为轻伤,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故意造成,那么其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4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

1、答辩人与被害人_____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_____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_____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答辩人与被害人_____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_____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_____________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_____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_____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

显见,本案所及民事责任并不在《民法通则》所界定的无过错责任范围之内。

由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答辩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同时答辩人的行为与被害人_____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

在民事责任上答辩人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当承担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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