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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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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范文(通用10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1

近日,市场调研公司infonetics发布其最新的关于XX年电信设备供应商调查报告。该报告分析全球领先的六大电信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朗讯、思科、爱立信、华为、诺基亚和中兴——在基础设施、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发展情况。

电信设备商调查概况:

在全球六大电信设备商评比中,华为脱颖而出成为最大的领先者,这主要得益于其不断扩大的电信基础设施市场,软件定义网络市场(sdn)和网络功能虚拟化(nfv)。

思科一直是个巨头,这主要得益其在供应商路由器和交换机市场长时间的领导地位,且在这些领域思科有着惊人的创新能力。

爱立信一直是佼佼者,它在ran市场上表现强劲,服务业务收入良好,且拥有雄厚的财务基础,这一切都为其雄立于所有玩家之中奠定基础。

阿尔卡特朗讯近期表现抢眼,其在市场份额和客户忠诚度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公司财务方面则面临挑战。

中兴继续在路由器、电信级以太网交换机、移动电话和宽带cpe等方面扩大其份额,这些都使得市场份额和市场发展势头方面表现良好。

诺基亚网络收缩业务,聚焦于移动宽带和服务机构,这两方面表现都很好,然而由于其对业务进行调整,其市场占有率和动力有所下降。

调查的主题:电信服务质量调查

调查的时间: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调查的地点:江都市各条街道及仙女社区、花苑社区

调查的对象:社区居民

调查的目的:了解电信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调查的方式:问卷调查及网上资料调查。

如今电信竞争日趋激烈,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价格战不断升级,各种形式的价格竞争层出不穷,小灵通及天翼手机的出现加剧了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随着3g商用的日益临近,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环境将更加复杂。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务的多样化,在固定业务市场上同样呈现激烈的竞争局面。而竞争不断加剧,运营商都以利润和效益为中心。xx年暑期社会实践我有幸来到江都市电信局进行社会实践,并利用实习之便,对江都社区居民对电信服务和消费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

近日,我在电信同事及家中亲戚的帮助下,向消费者发放《电信服务调查问卷》230份,百分之百回收问卷。

一、问卷内容

问卷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用户基本信息;

(二)电信服务普及基本情况;

(三)总体评价;

(四)电信资费;

(五)客户服务。其中部分调查内容如下:

一、用户基本信息

1、您的职业:

a、企业工作人员 b、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c、农民 d、学生 e、其它

2、您的年龄是:

a、18岁以下 b、18—35岁 c、36—50岁 d、51—65岁 e、65岁以上

二、电信服务普及基本情况

3、为您提供固定电话服务的运营商是:

a、网通 b、电信 c、铁通

4、为您提供个人移动电话或者小灵通服务的电信运营商是(可多选):

a、移动 b、联通 c、电信小灵通 d、网通小灵通

三、总体评价

1、您对所使用的固定电话服务质量的评价是:

a、非常不满意 b、不太满意 c、一般 d、比较满意 e、非常满意

2、您认为电信服务水平和您对所享受的电信服务的整体满意度是:

a、非常不满意 b、不太满意 c、一般 d、比较满意 e、非常满意

四、电信资费

1、您认为固定电话和宽带初装费应该取消或降低吗?

a、属于霸王条款,应该取消 b、取消不利于电信业发展,保持现有水平很好

c、不应该取消,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 d、无所谓

2、您对电信资费套餐怎么看(可多选):

a、太多太乱,无法了解具体内容,对消费者不利

b、套餐形式多样,消费者有了较多的选择权 c、套餐实际上降低了收费标准

d、套餐只是电信运营商玩弄的一种游戏,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多少

五、客户服务

3、您对投诉处理不太满意/非常不满意,最主要原因是:

a、接待人员服务态度不好 b、不能首问负责,被支来支去 c、多次投诉后没有结果 d、投诉处理时间太长/需用户多次催问 e、投诉渠道太少

一、调查结果

(1)认为电信行业收费项目清楚的占43.13%;不清楚的占50.87%。

(2)认为发生过被错收、误收费用现象的占32.6%,没有发生过被错收、误收费用现象的占68.26%。

(3)认为工作人员能否及时提供话费清单的占68.70%,不能及时提供话费清单的占28.26%。

(4)认为在入网、缴费、销号、增值业务等相关业务中存在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占40%;不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占54.78%。

(5)认为营业人员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好的占43.13%;一般的占41%;不太好的占6.52%。

(6)认为营业场所空气质量状况好的占39.57%;一般的占48.72%;不太好的占7.82%。

(7)认为一些套餐和资费项目的宣传存在陷阱的占48.70%;不存在陷阱的占49.13%。

(8)认为收到过垃圾短信的占71.74%;没有收到过的占24.78%。

(9)认为电信部门营业场所整体布局合理、很方便的占32.17%;认为较好的占25.65%;认为一般的占3%;认为不太方便的占5.21%。

(10)认为电信行业处理消费投诉快速、便捷的占49.13%;否定快速、便捷的占42.60%。

(11)知道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的服务热线电话号码的占50.87%;不知道的占44.78%。

(12)发生电信消费纠纷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电信部们解决问题的占51.74%;找工商部门解决问题的占3.04%;找消协解决问题的占34.35%;请新闻媒体帮助解决问题的占2.17%;怕麻烦自认倒霉的占6.52%。

二、调查结果分析

广大用户对电信服务工作整体表示认可,电信用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但仍然对部分问题存在一定的抱怨,其中,对固定电话的抱怨率为222.8%,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线路故障多、营业厅服务问题等,部分用户认为话费太高、座机费收取不合理;对移动电话的抱怨率为28.7%,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垃圾短信息太多、少数地点信号不好、话费太高、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服务态度差等;用户对互联网接入的抱怨率为34.4%,主要问题集中在网速不稳定、资费偏高、异常中断、维修反应速度慢等方面。

消费者对电信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满意度一般。服务项目满意率超过50%的为数不多,仅占3个项目。但是,消费者遇到问题愿意找电信部门解决的比例能够占到51.74%,说明消费者对电信部门的诚信度还是认可的。

其次,电信公司还应当进一步加大清理垃圾短信的力度。

统计数表明:收到过垃圾短信的比例达到71.74%。垃圾短信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电信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们身心的健康。

三、建议:

(一)、电信服务行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电信用户满意度是衡量电信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的通行作法。用良好的服务质量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稳定顾客,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清理垃圾短信的力度。要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给广大电信顾客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

(三)加强用户权益保护。改善通信服务必须把满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要注重疏导和化解矛盾与纠纷,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用户申诉机制,有效提高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妥善做好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电信资费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高效、公平的电信资费监管机制。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2

为了深入了解本市居民家庭在酒类市场及餐饮类市场的消费情况,特进行此次调查。调查由本市某大学承担,调查时间是20xx年7月至8月,调查方式为问卷式访问调查,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总数是20xx户。各项调查工作结束后,该大学将调查内容予以总结,其调查报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样品类属情况。在有效样本户中,工人320户,占总数比例18.2%;农民130户,占总数比例7.4%;教师200户,占总数比例11.4%;机关干部190户,占总数比例10.8%;个体户220户,占总数比例12.5%;经理150户,占总数比例8.52%;科研人员50户,占总数比例2.84%;待业户90户,占总数比例5.1%;医生20户,占总数比例1.14%;其他260户,占总数比例14.77%。

(二)家庭收入情况。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从本市总的消费水平来看,相当一部分居民还达不到小康水平,大部分的人均收入在1000元左右,样本中只有约2.3%的消费者收入在2000元以上。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本市总的消费水平较低,商家在定价的时候要特别慎重。

二、专门调查部分

(一)酒类产品的'消费情况

1、白酒比红酒消费量大。分析其原因,一是白酒除了顾客自己消费以外,用于送礼的较多,而红酒主要用于自己消费;二是商家做广告也多数是白酒广告,红酒的广告很少。这直接导致白酒的市场大于红酒的市场。

2、白酒消费多元化。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3

在高中阶段,你们所进行的各种类型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

科学实验类型

科学实验类型的研究报告,实际上是一种实验报告。在这一类研究报告中,你必须向读者表明:你的实验目的是什么?实验材料是什么?实验过程如何?由实验得到哪些数据?你是如何处理这些数据的?由数据的分析中得出什么结论?如有必要,再向读者阐明有待要讨论的问题。

读书报告类型

中学生的读书报告类型的研究报告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你对你感兴趣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去查找资料,汇编成文,并在其中谈一些自己的体会。这也是一中研究,只是采用的方法不是实验验证的方法罢了。我们不应该过多地去限定读书报告的程式,但有一点必须强调:你的报告内容必须和题目贴切,内容的阐述必须围绕题目而进行,每大段之间最好加一个标题,不同的内容放在不同的大段标题之下,使读者能一目了然。社会调查研究类型

社会调查的范围很广,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可以作为我们研究性学习的内容。然而,社会调查报告还是有着一定的程式。一般来说,社会调查报告应该包含以下一些内容:调查的目的、调查的方法、调查的时间、样本的情况、调查的内容、调查表的分析、分析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等等。

设计类型

设计类型的研究多种多样,其研究的程度也各有差异。有的设计可能是一种顿悟,有的设计需要进行资料的收集和实验,研究性学习针对的主要是后者。该类型研究报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要求有同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含下面这些内容:设计目的、设计内容、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的成品描述等等。在你们的面前,到处都有着可供你们进行创意的对象,只要你们多思考,勤思考,一定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研究课题。

如何做调查

1.明确调查目标

进行市场调查,首先要明确市场调查的目标,按照企业的不同需要,市场调查的目标有所不同,企业制定经营战略时,必须调查宏观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尤其要调查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状况;企业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时,要调查市场需求状况,市场竞争状况,消费者购买行为和营销要素情况;当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这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市场调查。

2.设计调查方案

一个完善的市场调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调查目的要求

根据市场调查目标,在调查方案中列出本次市场调查的具体目的要求。例如,本次市场调

查的目的是了解某产品的消费者购买行业和消费偏好情况等。

2.2调查对象

市场调查的对象一般为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批发商为经销调查产品的商家,消费者一般为使用该产品的消费群体。在以消费者为调查对象时,要注意到有时某一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不一致,如对婴儿食品的调查,其调查对象应为孩子的母亲。此外还应注意到一些产品的消费对象主要针对某一特定消费群体或侧重于某一消费群体,这时调查对象应注意选择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如对于化妆品,调查对象主要选择女性;对于酒类产品,其调查对象主要为男性。

2.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是收集资料的依据,是为实现调查目标服务的,可根据市场调查的目的确定具体的调查内容。如调查消费者行为时,可按消费者购买、使用,使用后评价三个方面列出调查的具体内容项目。调查内容的确定要全面、具体,条理清晰、简练,避免面面俱到,内容过多,过于繁琐,避免把与调查目的无关的内容列入其中。

2.4调查表

调查表是市场调查的基本工具,调查表的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调查的`质量。设计调查表要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表的设计要与调查主题密切相关,重点突出,避免可有可无的问题;

(2)调查表中的问题要容易让被调查者接受,避免出现被调查者不愿回答、或令被调查者难堪的问题;

(3)调查表中的问题次序要条理清楚,顺理成章,符合逻辑顺序,一般可遵循容易回答的问题放在前面,较难回答的问题放在中间,敏感性问题放在最后,封闭式问题在前,开放式问题在后;

(4)调查表的内容要简明、尽量使用简单、直接、无偏见的词汇,保证被调查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表。

2.5调查地区范围

调查地区范围应与企业产品销售范围相一致,当在某一城市做市场调查时,调查范围应为整个城市,但由于调查样本数量有限,调查范围不可能遍及城市的每一个地方,一般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情况,主要考虑人口特征中收入、文化程度等因素,在城市中划定若干个小范围调查区域,划分原则是使各区域内的综合情况与城市的总体情况分布一致,将总样本按比例分配到各个区域,在各个区域内实施访问调查。这样可相对缩小调查范围,减少实地访问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减少费用。

2.6样本的投取

调查样本要在调查对象中抽取,由于调查对象分布范围较广,应制定一个抽样方案,以保证抽取的样本能反映总体情况。样本的抽取数量可根据市场调查的准确程度的要求确定,市场调查结果准确度要求愈高,抽取样本数量应愈多,但调查费用也愈高,一般可根据市场调查结果的用途情况确定适宜的样本数量。实际市场调查中,在一个中等以上规模城市进行市场调查的样本数量,按调查项目的要求不同,可选择200~1000个样本,样本的抽取可采用统计学中的抽样方法。具体抽样时,要注意对抽取样本的人口特征因素的控制,以保证抽取样本的人口特征分布与调查对象总体的人口特征分布相一致。

2.7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方法

市场调查中,常用的资料收集方法有调查法、观察法和实验法,一般来说,前一种方法适宜于描述性研究,后两种方法适宜于探测性研究。企业做市场调查时,采用调查法较为普遍,调查法又可分为面谈法、电话调查法、邮寄法、留置法等。这几种调查方法各有其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的调查场合,企业可根据实际调研项目的要求来选择。资料的整理方法一般可采用统计学中的方法,利用Excel工作表格,可以很方便地对调查表进行统计处理,获得大量的统计数据。

3.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3.1组织领导及人员配备

建立市场调查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可由企业的市场部、或企划部来负责调查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针对调查项目成立市场调查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2访问员的招聘及培训

访问人员可从高校中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大学生中招聘,根据调查项目中完成全部问卷实地访问的时间来确定每个访问员1天可完成的问卷数量,核定需招聘访问员的人数。对访问员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访问调查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2)调查产品的基本情况;

(3)实地调查的工作计划;

(4)调查的要求及要注意的事项。

3.3工作进度

将市场调查项目整个进行过程安排一个时间表,确定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所需时间。市场调查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调查工作的准备阶级,包括调查表的设计、抽取样本、访问员的招聘及培训等;

(2)实地调查阶段;

(3)问卷的统计处理、分析阶段;

(4)撰写调查报告阶段。

3.4费用预算

市场调查的费用预算主要有调查表设计印刷费;访问员培训费;访问员劳务费;礼品费;调查表统计处理费用等。企业应核定市场调查过程中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合理确定市场调查总的费用预算。

4.组织实地调查

市场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始进行问卷的实地调查工作,组织实地调查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4.1做好实地调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实地调查是一项较为复杂繁琐的工作。要按照事先划定的调查区域确定每个区域调查样本的数量,访问员的人数,每位访问员应访问样本的数量及访问路线,每个调查区域配备一名

督导人员;明确调查人员及访问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做到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当需要对调查样本某些特征进行控制时,要分解到每个访问员,例如,某调查项目,调查样本1000人,要求调查男性600人,女性400人,调查对象的男女比例为3∶2,则要求每个访问员所调查样本的男、女比例都应控制为3∶2,从而保证对总样本中男、女比例的控制。

4.2做好实地调查的协调、控制工作

调查组织人员要及时掌握实地调查的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协调好各个访问员间的工作进度;要及时了解访问员在访问中遇到的问题,帮助解决,对于调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统一的解决办法。要做到每天访问调查结束后,访问员首先对填写的问卷进行自查,然后由督导员对问卷进行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以便在后面的及时改进。

5.调查资料的整理和分析

实地调查结束后,即进入调查资料的整理和分析阶段,收集好已填写的调查表后,由调查人员对调查表进行逐份检查,剔除不合格的调查表,然后将合格调查表统一编号,以便于调查数据的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可利用Excel电子表格软件完成,将调查数据输入计算机后,经Excel软件运行后,即可获得已列成表格的大量的统计数据,利用上述统计结果,就可以按照调查目的的要求,针对调查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工作。

6.撰写调查报告

撰写调查报告是市场调查的最后一项工作内容,市场调查工作的成果将体现在最后的调查报告中,调查报告将提交企业决策者,作为企业制定市场营销策略的依据。市场调查报告要按规范的格式撰写,一个完整的市场调查报告格式由题目、目录、概要、正文、结论和建议、附件等组成。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4

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普通消费者家庭引入家政服务现象越来越多,促使家政服务行业不断扩张。市工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结合消费者协会数据,详细统计了全市家政服务行业的消费投诉情况,认真分析了造成当前家政服务行业消费投诉集中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建议。

一、家政服务行业消费投诉现状

(一)合同类投诉比较普遍。

这类投诉的具体表现:一是合同规定模糊,对具体细节约定不明。一些家政合同中提到“约定人员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服务,家政公司要提供其他服务人员”但“自身原因”的具体范围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家政公司随意调换服务人员。二是家政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服务,存在服务滞后、服务延迟的现象。三是家政服务人员由于自身原因突然离岗,家政公司未及时找人替岗,或者替岗的服务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四是一些家政机构先把价格标注的相对较低,待服务人员开始提供服务时,再以多种理由临时加价,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

(二)欺诈类投诉呈现多样化。

该类投诉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家政托儿”欺诈。部分采取中介模式经营的家政公司雇佣家政明星人员做“托儿”,业主相中的服务人员与真正服务人员不一致,其目的在于收取一次性中介费用。二是虚假广告欺诈。部分家政公司在街道、居民小区内发放内容含有“专业”、“全能”,“荣获某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字眼的宣传广告,吸引客源,或在广告中承诺一些事后不能兑现的条款,比如:“如果保姆不满意,可以多次调换”、“如果介绍保姆不合格,可以申请退还押金”,导致业主在接受服务后对服务项目无法满意。三是无合法主体资格。部分经营者在未取得合同主体资格和正规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仅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事临时性无照经营家政服务行为,通过发布广告电话招揽生意,临时“招兵买马”家政服务人员,一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消费投诉,则立即解散,消费者受损利益无法得到赔偿。四是“会员卡”式欺诈。部分家政公司以“会员优先、价格优惠”等名义拉拢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并交纳数目较大的会员费,但事后承诺常常不能兑现,预付的会员费却不予退还。

(三)质量类投诉较为典型。

该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家政公司服务质量方面。一是“以次充好”。一些规模较小的家政机构,为减少成本,使用自己勾兑的清洁剂等材料,一方面不能达到服务标准,另一方面劣质的洗洁剂易给LED等设备造成损害。二是“道德风险”。由于少数家政服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较低,部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三是“名不符实”。据消费者协会统计,当前多数家政服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达标准,尤其在育婴师、“月嫂”等需要特殊服务领域,目前仅有30%的服务人员取得了正规的.资质证书。

(四)“私约”类投诉维权困难。

个别家政人员在服务一次或几次后与消费者签订“私约”,让业主交纳定金,建立业主与服务人员单边联系,避开家政服务公司,逃避中介费用。一旦服务出现纠纷或是服务人员由于个人原因中途突然离岗,业主维权常常处于“找不到人、公司不管、投诉无门”尴尬局面。

(五)“保险类”投诉约定不明。

由于现在家政有许多时候是高空作业,并缺少相应的防护措施,所以在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许多意料之外的危险,而部分家政公司没有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与业主签订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所以在出现事故时纠纷不好解决,有时需业主承担不利后果。

二、家政服务行业消费投诉较多的原因

(一)法律盲区,管理欠缺。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由于家政服务业本身的性质特殊,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规范,因此家政服务业被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目前,没有一部调整和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仅有一些地方的服务标准,导致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等问题无法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致使家政服务员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偏低,更谈不上规范的管理,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

(二)培训不够,素质不高。目前家政服务业主要的从业人员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下岗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而家政公司单纯追求利润,缺乏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这些因素致使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质量良莠不齐,客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市家政行业中,参加家政培训持证上岗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仅占30%。同时,由于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不高,素质难以提高。

(三)把关不严,诚信缺失。家政市场准入要求不高,一些无照经营的“中介”常常“打擦边球”、钻空子,求职者只要填一张简历,留下联系方式,回家等消息,一旦有客户需要,求职者不经过任何培训,就可以直接上岗,此外一些房屋中介、职业介绍所在提供中介服务之余,也帮助客户提供家政服务。由于中介公司在运作、收费方面都存在不合理、不规范行为,并且缺乏相应的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方面均无保证,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诚信方面存在缺失。

(四)信息不畅,供需矛盾。由于家政服务在信息提供、服务配套、服务品种、服务质量等总体上差距较大,加之宣传不够,形成供求信息严重不对称,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存在着不相适应的情况。同时,居民家政服务需求迫切,特别是一些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月嫂、家庭护理等。许多违规经营者利用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等,结构矛盾突出这一现实情况,拟定不平等合同、大搞虚假广告宣传、服务以次充好,使得家政市场欺诈横行,乱象丛生。

(五)标准不一,监督缺乏。市家政服务行业虽起步较晚,但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重要时刻,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并没有同步,目前还没有建立覆盖全市的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各自为政”,监督管理体系尚未构建起来,责任部门模糊。消费者对于家政服务行也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向家政服务企业投诉,大部分消费者不清楚应该找哪个管理部门投诉。

三、工商部门强化家政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家政服务合同文本。在多方走访、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家政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家政服务合同书》,进一步细化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家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构建家政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家政信息中心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由企业注册部门、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成立信息收集团队,结合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年检、经济户口巡查、日常监管反馈的信息,将家政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进行甄别、归纳、整理。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为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发布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家政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家政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家政企业、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息,开展实地核查,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家政信息网络平台。

(三)推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基层工商所根据属地监管要求,对辖区从事家政服务的公司进行严密排查,通过行政预警和行政指导等措施督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厉打击“黑家政”、“野家政”等无照经营单位以及部分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行为。同时指导家政公司推行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制度,将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峻及联系方式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实名管理档案,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坚决不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督促家政公司加强培训,强化管理。

(四)加强虚假家政广告监管。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家政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联络员,在家政公司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五)扶持地方龙头家政品牌。重点培育一批家政服务品牌企业,以带动和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网络,丰富服务项目,推进多元化、规模化发展。主动协调市委市政府、妇联等部门,学习济南“阳光大姐”家政服务的成功模式,动员下岗和外来务工妇女积极参与,树立品牌意识,帮助家政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优化服务,打造乳山家政服务龙头品牌。

(六)行业协会构建长效机制。工商部门主动牵头与地方党委政府、民政部门成立联系会议制度,积极构建家政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家政服务就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套服务体系,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准入制度,统一家政服务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行行业自律,加强家政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家政企业的“行业协会诚信评定”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家政服务业长远发展的良好环境。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5

一、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既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又保证正常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

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ConsumerCreditReporting)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时,信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销售等,均由商业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信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征信企业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关系。目前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ies,CRAs)为: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除此之外,还有400余家中小型消费者征信企业。

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涉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公开,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因此必然涉及对个人隐私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征信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应当无限夸大,如果把正常的信用信息也划入隐私范围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征信机构收集正常的信用信息,同样会妨碍征信服务活动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

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帐单的历史记录,其目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但实际上,许多这样的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入、个人储蓄存款等。因此,个人隐私和正常信用信息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从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

(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

(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

(3)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也就是说,超过7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10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

(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Act》,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我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

(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

(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

(3)消费者收入信息;

(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

(6)消费者医疗信息;

(7)消费者驾驶记录;

(8)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

(1)法院命令或传票;

(2)消费者我的书面要求;

(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

(4)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

(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

(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

(8)由消费者我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我的同意。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

由于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卡服务。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包括:

(1)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

(2)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的信息。

(3)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收到此类信函,可以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收到此类通知,应将该消费者姓名从名单中删除。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

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证错误信息能够及时更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改正错误首先要发现错误。由于信息是否正确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而消费者我对于保证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正积极性最高。因而,保证信息准确性的最有效办法,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的知情权和对信息内容的争辩权。

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消费者在接到其申请被拒绝的通知60日内向征信机构提出查看有关其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的要求,征信机构必须免费向该消费者提供1份完整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有关该消费者的完整的信用数据和最近1年(有关就业的查询为两年)的查询记录。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我的信用报告:

(1)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

(2)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

(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另外,随着IT产业的发展,一些征信机构也开发出一些更加方便消费者随时了解和监督其信用记录的产品。比如,Equifax公司设计的“信用观察”(CreditWatch)产品,消费者每年只要支付49美元,每当其信用记录出现新的变化时,征信机构会在24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还可无限次了解其信用评分的情况。该产品被《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度最好产品”。

如果消费者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对有关信息的争议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知提供这一信息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对该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征信机构。复核工作必须在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通知要求后30日结束,如果30日内信息提供者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准确,或未能作出回复,该信息必须从消费者信用档案中删除。如果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的确有误,它还必须将这一情况同时通知其他全国性征信机构,以便后者也能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全部复核工作结束后,如果信用记录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了调整,那么征信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免费寄送消费者1份新的调整后的信用报告。如果复核不能解决争议,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信用记录中保存的和信用报告中使用的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加注。如果消费者要求并支付一定费用,征信机构也应将加注内容通知最近使用过旧报告的用户。

五、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关于征信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也正处于建设当中。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够有效促进征信产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根据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体制和经验的考察,结合我国征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当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

第一,尽量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

征信服务和产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基础之上的:即一个人是否守信,可以通过对他以往的信用记录的观察和评估来判断。关于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所谓负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拖欠、赖帐、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所谓正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正常的贷款、还款、赊销、支付等交易记录。对于征信服务而言,负面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对于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而言,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机构无法掌握消费者的全面信用状况。比如,一个消费者可能会在多家金融机构借贷,虽然在每家机构的借贷额都不大,但在多家机构的借贷总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显然,这一情况对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全面客观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但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只要消费者没有违约或不良记录,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无法掌握其全面信用信息。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吸取。香港一直不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使得授信人难以掌握被授信人的全面信用状况,由此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根据香港有关人士的介绍,近年来出现的十分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就与这一规定有关,因此目前立法界正在考虑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二是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服务的范围会受到很大限制。利用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一个黑名单以外,很难提供进一步的服务。而利用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就可以大大拓展其服务空间,包括进行信用打分、筛选优质客户、帮助金融机构等用户进行客户资源管理等增值服务等。事实上,大型征信机构快速的业务扩展,正是建立在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增值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正面信息和增值服务,征信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和大规模的发展。由于正面信息极大地增强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有用性及征信机构服务的空间,促进了征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这一经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征信服务产业,尤其值得重视。

第二,法律关于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和公开法律允许的正面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我同意的规定,是保证信息全面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

一般来讲,各国法规都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负面信息。这是因为,负面信息是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一种反映,将之公之于众不仅谈不上个人隐私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必要惩罚;从信息搜集的角度看,受害者一般也有积极性把此类信息向征信机构报告。但正面信息就有所不同,这类信息是消费者正常交易行为的反映,在消费者没有任何失信或违规行为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征信机构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和公开其信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许多欧洲国家都规定搜集和公开此类信息要事先征得消费者我的书面同意。从的经验来看,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法律一直允许征信机构可以在不事先征得消费者我同意的情况下征集和公开个人的正面交易信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似乎的做法更值得借鉴。相比而言,的征信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且一些大型的征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对正面信息的不同管理规定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需事先征得消费者我同意,将不仅会极大增加征信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会严重损害信息的完整性。应当指出的是,全面信息的使用,或者说征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授信人的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的经验,由于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由于使用信用评分作为评价信用风险的一个工具,同时使得消费者和授信人受益。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好处主要包括:

(1)更多地获得信贷;

(2)更大程度的流动性;

(3)更公平的待遇;

(4)更低的信贷成本;

(5)更加便捷的获得信贷的方式。对于授信人而言,好处主要包括:

(1)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

(2)能够进行帐户监控以便调整信贷流程;

(3)减少贷款损失。当然,允许征信机构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界定正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正确信息的及时更正等。

第三,充分保证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并规定明确的信息更正程序和责任,是保证信息准确性最有效途径应当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不是通过立法使征信机构获得尽可能少的个人信息,而是保证征信机构以合法的手段方便和低成本地获得更多的法律允许的信用信息,以及保证征信机构所征集和使用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的实践经验来看,达到上述目的的最有效手段,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因为只有消费者我最了解也最关心自身的信息。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对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争议时,征信机构和原始信息提供机构所负的责任,以及复核及更正的程序和时限。在这些方面,法律的许多具体规定都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6

我行自接到《关于开展20xx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的通知》(xx办〔20xx〕x号)后,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指引》要求,认真开展了自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评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我行自xx年xx月xx日经浙江省银监局批准开业,分行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四个管理部门,以及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部、个金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五个业务部门。先后开通了个人储蓄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各类企业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普通业务,又开办了以“年审工厂”、船舶抵押贷款、渔捷贷、无还本续贷等符合地方经济特色的创新业务。

(二)组织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

从成立之始,我行就十分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制度,梳理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行运营管理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分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协调分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联动机制。我行在营业厅墙壁醒目位置公布了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做到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行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岗和网点营业厅主任是服务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会计主管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以电话、网络、意见簿(箱)、上门、信件等形式的多种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三)权益保护情况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前置渗透到各项具体的业务中,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制定了固定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格式,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主要风险、收费标准、金融产品表现情况以及其他影响产品预期收益的重要事实等的介绍说明负责做到全面、真实,不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作虚假宣传。

在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客户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客户自主选择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别是随着我行业务品种的逐步齐全,在基金、理财等新业务的推广中,特别强调客户风险提示

工作,践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我行的金融服务时,我行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对ATM机、网银系统、征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系统采取了设置访问权限、增加身份识别功能等措施保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办理司法查询时验看协查通知书、相关司法文书、留存查询人员身份证件等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安全的信息系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

(四)开展宣传培训情况

我行积极响应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及上级分管行的号召,面向广大平普通消费者开展了“提升信用品质,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普惠公众诚信服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弘扬枫桥经验、金融知识进万家”为主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5.13绍兴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等形式各样的专题活动。每次专题活动期间,营业网点利用网点门楣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营业大厅等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架,设立“金融消费者”咨询台,抽调业务上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担任现场咨询员,负责接待相关咨询、投诉,充分发挥便民便利服务站的有利优势。在活动日期间,各设咨询台的网点重点围绕银行卡用卡安全、残损券零币兑换办法、假币防伪知识、电子银行使用技巧、银行免费及收费项目、理财产品、个人信贷业务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金融知识,并结合本网点自身特点,开展形式

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发放资料,宣传介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同时积极征求消费者对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为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做好保密承诺工作,年初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周三学习日的平台,多次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得开展了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培训,根据学习内容的多样性,采取统一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培训之余并组织交流学习心得。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指引》,结合我行的'自身实际情况,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文件,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员工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我行目前开展的业务还是比较单一,相对应的系统也不够完善。随着日后业务的不断开展,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也会带了更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这必将使我行拓宽金融消费保护领域,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规范新业务的操作流程,出台新的制度并完善原有的关于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

(三)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我行虽积极做好日常的金融知识宣传,却忽视了金融业信息安全

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行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三、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7

为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及时把握卷烟消费市场需求、消费群体变化,确保持续有效的货源支持,为卷烟销售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区局营销部的安排,结合自己所在区域市场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年龄段消费者,不同类别、不同经营业态零售客户进行抽样调查。

一、辖区卷烟市场调研样本基本情况

(一)消费者样本基本情况。按照地市公司的调查原则和要求,共选取140位消费者作为样本,以男性消费者为主,覆盖范围较广,涉及各行各业。其中职业为老板的消费者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32.46%,公司职员占28.07%,农民工占17.55%;年龄为25—40岁消费者占60.53%,成为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其次40—55岁和55岁消费者分别占调查消费者总数的19.3%和13.28%。

(二)零售客户样本基本情况。此次卷烟市场调研选取了14户零售客户进行抽样调查,占辖区零售客户总数的6.5%。从地域属性看,城市中心零售客户占此次市场调研零售客户总数的67.8%,城市

郊区零售客户占32.2%,从经营业态看,食杂店是全市零售客户的主要经营业态,也是此次市场调研的主要对象,占78.8%,烟酒商店占

4.36%,便利店占16.84%,尚未就大型商场、超市进行调查。

(三)卷烟消费群体分析

1、消费群体组成情况。在针对消费者的调查中,本地烟民占了绝大多数,为71.93%,外来常驻烟民和外来流动烟民分别为24.57%和3.51%。消费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5—40岁以及40—55岁两个阶段,烟龄以5年以上居多,其职业主要以老板、农民工和公司职员为主。

2、消费群体变化

卷烟购买消费者数量稍有变化。在对零售客户的调查中显示,18.08%的零售客户反映到店里购买卷烟的消费者明显增加,而27.43%的零售客户反映到店里购买卷烟的消费者明显减少,认为消费群体变化不大的零售客户则占了54.49%。

二、卷烟消费需求量分析

1、消费者卷烟需求量变化。

①消费者抽烟频次分析。消费者调查中显示,62.28%的消费者抽烟频率在1包/天,占大多数,其次为2—3包/天,占23.68%,0.5包/天的消费者较少,仅占13.16%。另外,65.79%的消费者基本保持了稳定的卷烟消费频次,23.69%的消费者抽烟频次有所增加,主要原因集中在应酬多了和精神压力大等。

②消费者预计今后吸烟数量。询问消费者以后的吸烟数量时,55.27%的消费者表示持续现在的吸烟量基本不变,但也有40.39%的消费者表示将减少吸咽数量。从调查数据上看,从消费者心理角度,近一半消费者主观上有减少卷烟消费的欲望。

2、品牌趋势。

消费者最常吸食卷烟品牌前十名。消费者调研中,最常吸食的卷烟品牌为兰州(硬珍品)、兰州(精品)、红塔山(硬经典)、经塔山(经典100)。在二类品牌断货的情况下,没有消费者最常吸食品牌的.前提下,消费者选择的替代品牌中利群(新版)居首位,其次为黄

鹤楼(软蓝)等品牌。

(一)货源紧张问题

货源紧张问题在卷烟销售中普遍存在,特别是个别省外的紧俏卷烟,由于种种原因,供应不稳、供应量少,在调查中,消费者所反映的货源紧缺品牌比较集中,多为中华(软)、南京(硬红)、白沙(硬)等,认为这些品牌拥有较为扎实的市场基础,累积了一定的消费群体数量,并且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卷烟消费市场对这几类档次品牌需求量有所增加,但由于货源紧缺而造成供不应求,引起供需矛盾。其次,由于货源紧张,其分配问题成为缓解卷烟供需的难点。

(四)品牌培育

在新品培育方面,零售客户在了解新品推出时,37.28%采取马上进货的态度,而31.55%零售客户一般不会进,有人来问再进货,32.42%的客户则认为需要根据本店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货。在作新品推荐时,超过50%的零售客户选择了根据消费群体吸烟的档次推荐上柜的新品,而27.93%客户一般不作推销,消费者问起再作解释,有19.33%的客户则根据消费群吸烟的品牌进行推荐。

三、建议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基础工作能够帮助我们对零售客户和市场动态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和及时的跟踪,有助于我们更加细致、深入、实时地了解客户需求、消费者需求、市场需求,也便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二)优化低档卷烟结构。低档卷烟品牌的不适销对路是目前低档卷烟销售的难点之一,我们在尽全力做好低档卷烟销售的同时,也希望其结构能够得到优化,减少我们工作的障碍。

(三)组织适销对路的产品。适销对路的产品包括在价格档次上的适销对路以及品牌规格上的适销对路,只有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才是符合实际的。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8

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xx元,首次跃过xx万元大关。

老百姓对今年的收入信心如何?打算怎样消费?广东省城市经济调查队最近对全省18个市、县的82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了一次收入预期和消费意向的跟踪调查,问卷回收率为100xx%。

一、逾三成城镇居民对收入充满信心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今年家庭收入将比增加的仅占xx%,但比去年提高个百分点;认为收入持平的占xx%,下降个百分点;认为收入减少的占xx%。

这表明,四成半的居民对收入预期持谨慎态度,而且有xx%的居民缺乏信心。

本次调查中,“加薪”是收入预期增加的首要原因,认为由于“加薪”而增加收入的占xx%,比上次调查增加了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还显示,受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居民对今年收入的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1.工作稳定、技术性较强者对收入预期乐观,而生产运输工人、服务业和商业从业人员由于技能单一、行业竞争激烈,对收入预期缺乏信心

2.年龄越轻对收入增加的信心越足。

调查显示,29岁以下年龄组收入预期增加的占xx%,比上次调查提高个百分点,其余依次为30到39岁年龄组占xx%,40到49岁年龄组占xx%,50到59岁年龄组占xx%,60到69岁年龄组占xx%,70岁以上年龄组占xx%。

3.文化程度愈高对收入预期的信心愈足。

随着经济的转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程度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处于劣势,限制了择业的范围,对工作前景存在危机感,对收入的信心明显不足。

而具有较高文化程度者,在择业中具有双向选择的相对优势,对增加收入充满信心。

4.低收入者对收入预期看淡。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来看,低收入者对今年收入预期比中、高收入者明显看淡。

调查显示,家庭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认为收入增加的占xx%,而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的则占31%。

二、超过五成城镇居民准备增加消费

调查结果显示,54xx%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年将增加消费,4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增加消费。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按问卷中所列消费项目显示出的'消费选择,以先后排序(比重均在两位数以上),依次为:教育—旅游—电脑—家用电器—住房—保险—通讯。

1.增加教育投入成为所有家庭的共识。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增加教育投入占55%,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而且,不同职业、年龄、收入水平的被调查者,表示增加教育投资的比重都居前列。

2.旅游消费经久不衰。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家庭中,表示增加旅游消费的家庭占xx%,排第二位,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这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居民走出家门的空间不断扩大。

同时,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居民消费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向享受、休闲发展变化的物质基础。

3.电脑受青睐,家用电器购买欲下降。

调查显示,xx%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电脑,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此外,各类家用电器作为居民家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已基本饱和,居民购买欲有所下降。

调查显示,xx%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家用电器,比去年调查大幅下降个百分点。

4.居民买屋为享受。

目前拥有两处住房的居民家庭不断增多。

调查资料显示,xx%的居民家庭表示准备在今年增加住房投资,比去年调查提高1个百分点,排名由去年的第7位上升至第4位。

5.参加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

调查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准备增加投资保险的占xx%。

此外,受股市行情低迷,投资风险大的影响,投资股票的占xx%,比去年下降个百分点。

6.汽车消费有望升温,通讯消费依旧看好。

调查结果显示,xx%的居民家庭表示要购买汽车,比去年调查提高了个百分点,这无疑是汽车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可喜信号。

同时,通讯工具的消费前景依旧看好,尤其是移动通讯,随着移动电话款式的推陈出新和价格下调,部分居民手机的更新频率加快,促进了通讯消费。资料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xx%的居民表示要增加通讯消费。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9

调查时间:

20xx年4月21日

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商场经营状况、商品结构、商品放置方式、商场布局,了解商场的发展前景及应对措施

调查地点:

学校附近商店和四明三江超市

调查方法:

通过实地走访、询问、观察等方法

调查人员:

xxx

调查报告整理人:

xx

一、前言

本组以调查三江超市和附近小商店为主,小组共有3名成员,在经过多次交流后,定出了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获得:

1.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得到商场消费群体及消费者流动情况

2.以采访同学等方式了解这些商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等。

对组内每个人分发工作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柯金金和裘壮娟同学负责实地走访调查商场;陈丹负责整理调查内容,做出报告。大家在收集完资料后相互交流,使资料更加详细完整,并最终做出结论。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三江超市情况

三江超市主要以食品价格便宜为亮点,它的.会员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有明显差距这也是吸引大家购买的优点。拿小王子饼干来说吧,三江巧克力味的2.45元,牛奶味的为2.75元。学校后门小超市小王子饼干两种味的都买3元。学校里超市小王子饼干买3.5元,其中通过调查对比学校超市大多食品都比校外超市贵至少0.5元,然而学校小食品店则比超市便宜所以很多同学会选着学校小食品店,但它有时关门较早周末有时不开门。

三江超市和学校超市优缺点

三江超市价格便宜但要会员卡每张会员卡办理30元钱,距离较远以及服

务态度不太好。学校超市价格较贵但方便同学们,学校小商店价格虽然合理但营业时间不太合理。

对三江建议:

1、提高服务态度,加强商品质量

2、增加商场内部的灯光照明,提高明亮度

3、增加特色商品,赢得竞争力

4、扩大货架间间距,合理安排货架布局

5、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增加消费人群的流量

6、优化商品结构,增加自己的商品样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对学校超市的建议:

1、商品价格再合理点。

2、充分发挥自己的地理位置优势,服务态度在好点。

3、合理规划商场货架布局,做到宽敞,简洁,明亮

4、优化商品结构,做到商品种类齐全,丰富,满足广大学生群体的消费要求

三、调查总结:

在此次调查活动中,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调查组的所有成员都积极参与,达到预期目标,对校内外商店都有所了解。最重要的收获是,组员们在调查过程中学会了合作,学会了如何与别人交流,如何有系统的进行调查工作。同时,我们也体会到只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通过实地走访才能了解的真相。在这次活动中也暴露出一些我们的不足,如:组员对调查方式了解不足,对许多调查的技巧运用不熟,导致对某些问题了解不够。失败是成功之母,只有经历了,就会有收获。我们相信,我们会进步,下次做得更好。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10

【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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