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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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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

法的价值归宿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14日 说到人,人们就会问,是什么意义上的人。在这里,我所说的人, 是指拥有自然生命的个体的人,即自然人。做为自然人的人,在法中 究竟有何意义,常常为人们甚至为学者们所忽略。在法理学家那里, 人似乎只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等;在民法学家那里, 人也不过是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等;在刑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犯罪人、被害人; 在诉讼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诉讼第 三人,证人、鉴定人,等等,都忘记了那创制法并运用法来服务于人 本身的大写的人。而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正是做为法的主体的人。 没有人,就不可能有以人为中心与归宿的法的价值。 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视野中的人也是具体与抽象 的统一。因为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总是由特定时期、特定条 件下的特定的人创造,并由特定的人来实施的,其目的也在于要为特 定的人在特定的时空上提供一个具体的行为准则。法律视野中的人也 是抽象的人。创制法律的人是人的整体,人的总称,法的产生与存在 都不是某个人的杰作或伪作,而是人作为整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 现的历史现象,它还将伴随人的发展而发展,甚至消亡。法的价值所 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与抽象的人的统一,只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都是对于法律中人的地位的误解与歧见。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由于阶级社会的剥削与压迫,人 的主体性失落了,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冲突,也是人类社 会发展的悲剧。也许是由于剥削阶级压迫的影响,以至于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以后,许多人还在历史的阴影中,忽略了对于法律中人的地 位的理性审视,错误地认为强调人的主体性是剥削阶级的主张,殊不 知那恰恰是剥削阶级口口声声要实现而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的主张。人 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学说,也是马克思主义与剥削阶级学说 的重要区别之所在,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很长的时间都被人们遗忘了。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 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 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 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 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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