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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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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庆安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劳务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处理各种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3、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资支付与发放情况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5、及时掌握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按工程项目收集《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现场张贴公示,同时收集存档工资发放表;

7、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各种管理工作;

(2)审核并汇总每月各班组提交的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3)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在项目工地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指导、监督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上;

(4)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牵头解决,并向总承包企业汇报;

(5)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劳务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可兼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填制《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时向总承包公司上报《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并汇报具体发放情况。

第九条: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要利用公示牌公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并具备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的场域或场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2

我司按照《xx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1、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用与其他用途,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现金。

2、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拔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与建设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每期存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不低于当期合同进度款金额的20%。

3、对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在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5、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及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xx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与xxxx工程建设的全体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

第三条 xxxx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或公司)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各类假期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于岗位价值,完成所在岗位任务,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劳动保护费、团体保险费、加班加点费、住房(车辆)补贴、一次性科研或特殊贡献奖励、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属于工资构成或不在薪酬科目中列支的货币奖励等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绩效工资是指以一定周期的业绩考评为依据,支付给员工的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

第五条员工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并建立员工考勤卡按日记录员工的出(缺)勤情况,员工考勤卡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向产品经销公司申报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折算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3号)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员工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支付基薪;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在员工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公司应委托金融机构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公司按月编制工资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员工姓名、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员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第九条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扣税);

(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工资。

第三章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各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员工在探亲假、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各类津补贴;当月假期满12个工作日的(不含12个工作日),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员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四条病假工资支付

(一)请病假不满12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30%扣发,绩效工资不变。病假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7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医疗待遇执行医疗保险规定。

(三)超出规定医疗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员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享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条规定的实行补差,由所在单位将差额部分按月补足)。

第十六条婴儿哺乳假期间,哺乳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6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终绩效兑现按当年实际正常出勤月数计算。

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事假当月假期不满12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按日扣发岗位工资、津补贴,按日扣发绩效工资;连续事假假期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可使用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四章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一)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检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

第二十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即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之和)。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各单位安排加班的,分别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xx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实行倒班制度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公休假日出勤时;

(二)员工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而xx工作时间的;

(三)从生产施工工作岗位上抽调从事非生产性工作,如文体活动、执勤、出差等,一律不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全体公民放假期间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完善员工加班加点的审批制度,合理安排、统筹管理,规范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实行年薪制和年度绩效奖励制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安排换休。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暂停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各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被降低或者扣除工资;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员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第三十条公司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本周期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单位,经与员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员工的工资。

第六章工资支付监察

第三十三条员工依法对公司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如实向经销公司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举报投诉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由xx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xx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5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6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xx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xx〕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2、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3、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4、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5、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6、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7、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8、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9、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10、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11、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12、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13、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1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15、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6、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1)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2)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3)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4)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5)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6)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17、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7

为维护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具体要求

1、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在各工程项目部或施工现场设立规范的维权信息公示牌,做到“三明示”:明示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以及工程项目部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住建部门受理拖欠工程款、人社部门受理拖欠工资举报投诉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电话;明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

2、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用工单位要制定出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制度,施工企业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

3、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4、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需落实资金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主管责任,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

5、强化部门联动处置。人社局相关部门为牵头单位,我局配合人社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保障工作。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8

第一条目的

为标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岗位员工薪资标准及计算发放方法,进一步增加鼓励和考核功能,明确劳资双方劳动与薪酬关系,依据原工资制度的执行状况,并结合现阶段治理需要,特修订并公布本制度。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区域分部、各属下分公司全体在职与在册员工。

第二条修订依据

1、董事会关于实行全面实施绩效治理、岗位责任制及妥当调整薪酬制度政策的意见及公司新的进展规划。

2、保障各阶段经营目标的达成与绩效治理的实施,表达责权利效有机结合的经营治理原则。

3、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分公司分级治理和不同区域薪酬水平。

第三条指导原则

1、以绩效考核作为定薪、调薪主要依据的原则。

2、以奉献度、价值制造为薪酬鼓励之核心的原则。

3、易岗易薪、异地异薪的原则。

4、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5、薪酬水平具有肯定竞争力的`原则。

6、效益优先、风险与利益对等共享的原则。

7、个人收入由本人制造及实施有效正负鼓励的原则。

第四条指导思想

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兼容“工程鼓励工资制”、“营销鼓励工资制”、“计件与包干工资制”等多种共性化工资计算方法的薪酬安排体制,形成多元化、敏捷性强、务实有效的薪酬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条职责

(1)薪酬制度与鼓励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执行;

(2)薪资、嘉奖计算的审核;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9

1.0目的

规范员工工资标准,确保工资体系的平衡、完整。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zz山庄管家服务中心全体员工的工资构成。

3.0职责

3.1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工资编制修改方案;

3.2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经理的方案提出工资编制修改方案意见;

3.3总经理负责审定工资标准及工资结构;

3.4集团董事长负责工资修改方案审批。

4.0程序要点

4.1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4.1.1公司行政人事部参照政府相关规定及当地同类企业的薪资情况于每年的12月10日制定工资修改方案;

4.1.2财务部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针对行政人事部经理提出的方案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提出工资编制修改方案意见;

4.1.3修改方案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附依据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4.1.4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后审定工资修改方案;

4.1.5修改后的工资方案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4.2工资标准的执行

4.2.1工资标准经集团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负责执行;

4.2.2行政人事部根据员工的业绩考核,提出员工调薪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4.2.3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按定岗定级工资的80%左右发放。

4.2.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员工工资标准负责工资发放。

4.3工资标准资料的保管

4.3.1员工个人工资标准资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归档;

4.3.2工资标准资料应永久归档保存。

5.0相关支持文件

5.1员工工资及福利管理制度

5.2转正、晋升、降级、调薪管理规定

6.0质量记录

7.0附录

7.1山庄管家服务中心工资标准

序号岗位名称级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用餐补贴通信补贴降温补贴用餐充卡房屋补贴合计

1中心经理一级

二级

三级

2经理助理一级

二级

三级

3部门主管一级

二级

三级

4管理员一级

二级

三级

5维修技术人员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班长

6安管员初级

中级

高级

班长900

7服务员一级

二级

三级

领班5050300

明维修技术

人员等级一级为只有一种技能的普通技工;

二级为掌握两种技能的普通技工或中级技工;

三级为掌握三种技能的普通技工或高级工;

四级为掌握四种技能的普通技工或技师、工程师。

安管员等级初级为入职半年以内的安管员;

中级为入职一年以上并通过中级等级考试及技能评能的安管员;

高级为入职两年以上并通过高级等级考试及技能评能的安管员。

安管员提供住宿和伙食。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本制度所指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3、本规程规范工资发放程序,确保员工能及时、如数、安全地领取工资。

二、工资结构

1、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津贴、学历津贴、服务津贴、每年上调6%的津贴。

2、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的分配具体参照《星光农机职工基本工资评定办法》。

3、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费、工会费、扣款(罚款、补卡费、工作服领取等)、借款等。

4、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生产、销售、技术、品管及管理层薪酬管理办法。各部门的工资按《xx年薪酬管理办法》及《基本工资评定办法》执行。

三、工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计件制员工)

1、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基本工资=(60+工龄津贴)某实际出勤天数

绩效工资=考核工资某考核得分(出勤满26天则考核工资按30天算给予全额,出勤不满26天则按考核日工资某实际出勤天数)

2、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则以打卡机为准,按一天工作8小时基数折算天数,如遇加班,则按照下班时间过半小时后方可开始算加班时间,半小时作为下班休息吃饭时间。

3、关于加班工资:由于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平时晚上工作不算加班,但工资按照标准工资计发;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经常务副总审批后,工资按三倍工资计发。

4、带薪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员工可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其工资按照60+工龄津贴计算,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5、员工请假、休假、病假(工伤除外)均不享受工资待遇。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是转正之日起计算。

四、离职员工工资的结算与发放

1、离职人员需提前1个月上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交由常务副总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员工将扣发其未领工资直至其来办理手续。

3、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离职,当月出勤不满7个工作日,公司不为其支付工资。

4、离职人员一律不予提前结算工资,均按流程在工资表中造发。

五、工资发放流程

1、各部门负责人在每月15日前将员工考核表、工资结算单交到办公室。

2、办公室每月25日前编制《员工工资发放表》并交由财务部审核。

3、财务部负责每月30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则在节假日前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工资表交常务副总审批后返财务部发放工一天提前发放。

六、工资资料的查阅及保管

1、工资发放后,办公室于每月1号制作工资条,公司员工可在财务部门领取本月员工工资明细(工资条)。

2、如员工对自己的工资存有疑问,原则上应在工资发放后的五日内持工资t条到自己部门领导处查询。若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查阅的,或经查阅与工资条有出入的,可到办公室查阅。

3、员工只可以查阅自己的工资,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阅。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1、发放时间:每月10日发放上月薪资;如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最近工作日发放,春节工资核算和发放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发放形式:工资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3、发放流程:薪资表由人事行政部核算、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至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4、发放说明:

(1)因其中其中一部门延时提交相关数据导致工资延时发放时给予责任人2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2)公司使用统一《薪资表》模版,任何人不允许调整、修改《薪资表》模版,如有发现给予警告一次,导致薪资发放有严重问题的给予严肃处理;

(3)当月薪资核算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及时向人事行政部反馈;经人事行政部审查核实后统一补发。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人事行政部协同财务部查明处理;

(4)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实际出勤日计发工资;各类假期、迟到、早退和旷工等事宜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决定扣除数额;

(5)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员工的贡献度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员工的基本薪资进行调整;调整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明确沟通,具体情况由公司统一规定。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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