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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姚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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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姚建宗

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15日 法治是以个人为基点并以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自治为显著特色的, 它时刻体现出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因此,法治在本质上 应当是“平民”的法治。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法治又始终是以智识 和文化的进步为保证的,它不能没有社会精英的参与、推动和引导, 因而法治本身也是“精英”的法治。 法治既是“平民”的,它就必须体现出其“平民”的色彩。即它 应当自始至终都具有一种大众情怀:在生活的立场上,它必须体现出 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真情关怀;在政治法律的立 场上,它必须表明其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基本人权的的尊重与维护。 “平民”的法治要求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应自觉地把自己看作是 既不比别人“低贱”也不比别人“高贵”的常人,每一个人都具有同 样平等的权利和生活自由,也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治之下,每一个人都应当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同时, 更应当高度尊重他人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对每一个人来 说,这既是在法治之下的神圣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也是神圣的道 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同时又是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也就 是说,实行法治,需要每一个普通人都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 念。借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名言来说就是,作为常 人的普通人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权利的神圣性与重要性并切实地“为 权利而斗争”——不仅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且为他人的权利而斗 争。 与此同时,法治还应当是“精英”的。“精英”法治主要体现在 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的实际操作与运行,主要是由政治的、法律的和社 会的等各方面的“精英”来具体组织、策划、参与并推动。从另一个 角度来说,这也意味着,若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法治抱持怀疑 甚至敌视态度,那么法治便绝对不可能在该社会生成、展开、持存与 发展。从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对法治的 推动与维护,的确是法治发展的关键,对此,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 克和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都有过精彩的论述。 由此可见,法治果然既是“平民”的法治又是“精英”的法治。 但其底色和本质却实实在在地是“平民”的,即法治的整体取向是平 民的。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无 意地体现出来的恰恰是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而极其缺乏的恰好是平 民主义的大众情怀。精英意识的过分强化与常人意识的淡薄,有使我 国的法治远离甚至超脱于社会公众的生活,异化为人的对立物的可能 。一句话,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片面性,从根本上 讲,是有害于我国的法治的。 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调并高度重视法治的 “平民”色彩,但也要重视其“精英”取向的合理性。就重视“平民” 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化对常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 障,高度重视并尊重常人的生活及其自治,即:要“(方)便”民而 不要“(打)扰”民;不要企图做普通人的生活设计师、行为引导者、 道德训练员,让每一个常人做自己的主人。而就重视“精英”的法治 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亦即中国法治的实践操作应当主要由“精英” 特别是“法律职业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进行。 由此想到,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之核心的、由“职业法律精英”来 操纵的司法活动(也即法律仪式),其远离“大众化”而趋向“神秘 化”,对中国的法治未必就有害;而作为法治“平民”取向的一个重 要表征的“大众化”举措的全民普法教育,也的确未必就对中国的法 治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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