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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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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

登记证件

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

4、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 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记注册委托书》;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__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延期或换发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验资报告;

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登记注册委托书》;

年检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丢照补发登记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年检合格证明;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设立登记

9、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登记注册委托书;

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10、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年度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1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

《登记证》和《代表证》。

如何注册外资租赁公司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经批准可经营下列业务:

1. 租赁业务;

2.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3.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4.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首先,应由中方合营者或外方通过中介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申请者向上海市外资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全部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10.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上海市外资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册外资分公司指南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资代表处的设立

一、什么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外资代表处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1、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2、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外资代表处不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从事自营进出口的活动。

三、外资驻北京代表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企业所在国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并需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同外国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3、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以及照片;

5、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四、外资代表处代表的任职资格

1、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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