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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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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制度

城西分校教科研成果登记与奖励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培养优秀人才,有效促进我校教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校长批准,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育科研登记和业务档案

教师业务档案是评价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的重要事实依据,是教师综合评价(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教师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1、分类登记,类型主要是:① 已经立项的各级教育科研课题;②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或论著;③ 在各级教学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的教育、教学专题论文;

2、教师在各级各类杂志上发表的文章,须及时将其复印件交教育科研部备案。参加各级各类论文评比并获奖的,须及时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打印稿交教育科研部备案。

3、建立教育科研业务档案,用专页及时记录每一位教师的教育科研成果。

4、登记要求:(1)获奖证书、课题立项和结题证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填表登记后交复印件,原件带回;(2)发表论文:带刊物原件、稿酬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稿酬通知单、刊物封面、目录、文章),填表登记后交复印件;

二、教育科研工作积分办法

1、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科研类评比活动的,积10分,获奖另加10分;

2、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科研类评比活动的,积5分;

3、在上级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教研成果在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奖的,积分如下:市级以上: 20 , 市级:15 县级:5

3、课题被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积25分;按时结题的,积30分;

4、在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文章的,不论有无稿酬,均积15分。

5、教育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按学期总积分高低,取前若干名,由学校进行表障、奖励。

三、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在通过学校教育科研部参加上级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教研成果在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奖的,给予奖励: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级以上 150 100 60

市 级 120 80 40

县 级 20 10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业务考试、优质课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励: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 2000 1000

省 级 2000 1000 500

市 级 1000 100 50

县 级 100 50 20

3、教育、教学论文在正规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交流的(习题、试卷除外),奖励同等稿酬(以稿酬通知单为准),不重复计,以最高级别计。非教育行政及教研部门的评奖、非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增刊上发表的、商业性发表和评奖的不在奖励之列。

4、代表学校或由学校推荐的研究课题参加上级教育部门审报立项的,由主持人申请,校长室审核后下拔一定的科研经费;若不能按时结题,由教育科研部追回科研经费;获奖的课题按论文同一级别另奖。

5、学生竞赛辅导奖:

鼓励教师重视学科特色培养,针对学科竞赛进行辅导,本奖项既重结果、又重过程,以奖励代替辅导费用,无辅导计划或辅导课时低于20节的不享受本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以获奖(市级及以上)生数占全县相应级别以上获奖总数的百分比为标准计算,每占一个百分点奖励辅导老师30元,总额超过1500元的以1500元计。

6、若有特殊情况,报请校长室研究决定进行调整或另奖。

本条例从2017年1月份实施。

城西分校教育科研部

2017年2月12日

教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制度2017-04-22 14:04 | #2楼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

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导处,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

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县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4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县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教育科研先进个人奖。教育科研成果显著,受表彰或被评为先进个人,按市、省、国家不同级别,分别奖励100元、200元、300元。

第十条:教科研先进集体奖。课题小组、部室被评为先进,按市、省、国家等不同级别,分别奖励200元、300元、500元;各部室在教科研培训工作中为学校赢得整体荣誉,按市、省、国家等不同级别,分别奖励300元、500元、800元。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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