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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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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导语:交通事故的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纠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诉状优秀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范文网!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

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二】:

尊敬的法院审判官:

2014年11月14日下午五时,被告驾驶牌照为皖M·M0000轿车,撞倒原告后发现无人追赶后驾车逃跑,幸经路人拍下牌照,找到原告后,原告对逃逸事件拒不承认,特寻求法院帮助:

一、诉讼双方信息

原告:X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 1963/6/23 职业:个体户

电话:123456789

住址:XXXXXX,

被告:X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

职业:中学教师

电话:123456789

住址:XXXXXX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03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3、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3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3年有期徒刑;

6、判令对被告吊销驾驶照,终生不得再取;

三、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4日下午五时许,当原告在回家途中,骑摩托车正常行经池河镇菜场门口,遭遇被告XXX驾驶的小轿车(牌号为皖M·M0000)直行撞倒,致使原告连车带人被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且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未下车查看及停留直接开车一段路程打右转向灯欲停留,发现无人追赶阻拦后又加速逃走,致使原告被撞倒在地后孤立无援精神受到损害,幸有好心目击证人看到整个过程发生,将欲逃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拍下。

被撞后原告被送往镇医院检查治疗,发现身体多处肌肉拉伤,脑部收到严重震荡,第二天原告感觉头部发晕前往县南门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检查原告脑部有部分梗塞,受到撞击后引发梗塞病发,致使头晕、恶心、精神不振,且从此无法进行一般性体力工作。

通过派出所查证肇事车辆车主为镇中学教师,其家属为原镇副书记XXX,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后,被告语气异常强硬,态度恶劣,咄咄逼人,事发36小时后才出面,且在医院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甚至要求原告不要住院,辱骂原告女儿,在与主治医生沟通后,在医生的建议下才放弃要求原告出院的要求。

在沟通过程中,被告对于案件经过多次更改措辞,前后矛盾:

1、声称自己在车内当时有孩童比较吵闹没有看见原告,也不知道原告被撞;

2、声称自己已经24小时内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不算肇事逃逸;

3、声称自己属于追尾不属于逃逸。

事件发生后,原告即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进行记录后就撤离了,第二天以周末不上班为由拒绝处理案例,2014年11月17日原告女儿与被告一同前往县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不愿作出任何处理,让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同时质问原告摩托车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牌照。当日原告与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派出所民警拒绝进行任何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有理由相信:

1、被告利用其家属原镇副书记背景已买通派出所民警;

2、民警对该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政不作为;

3、民警作出了不公正处理;

4、被告当时很有可能为醉酒驾驶。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明显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但利用其镇副书记的背景联络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精神压力,加大权益保护难度,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而且事后处理措施、态度、方法极其恶劣,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XXX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1、交通肇事逃逸目击证人拍摄照片;

2、目击证人描述案件发生过程录音;

3、XXX医院头颅MR1平扫及诊断;

4、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5、被告的信息资料;

6、赔偿损失计算清单;

7、派出所《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认定书》;

8、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9、摩托车损坏照片;

10、原告身体擦伤照片;

11、诉讼状副本10份;

12、XXX医院诊断报告。

损害清单:

医疗费:10000

误工费:1000*12(月)*14(年)=168000 护理费:200*10(天)=2000

交通费:500

住宿费:200*10(天)=2000

住院伙食补助费:50*10(天)=500 必要的营养费:20000

合计:203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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