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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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合同锦集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融资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融资合同 篇1

1)出租或承租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项条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货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一条款主要解决合同的主体为谁,订立人的订约资格和订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问题。此外,还应当说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这有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法律问题。

第二,租赁标的物。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或物品,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共同指南。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制造厂商、出厂日期、规格、型号、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此外,关于租赁标的物的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说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规定,另附表详细加以说明。

第三,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确认。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防范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后,出租人再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购货合同经过承租人确认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规范承租人行为的目的。当然,该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而非经出租人说明作出的选择;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或物品。该条款是现代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谨防遗漏。

2)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条款。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每期支付的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关于租金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第21节已有详细介绍)。

此外,租金条款中还包括了绝对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不管发生任何影响租赁设备的情况,承租人都没有扣除、抵消或反诉任何数额租金的权利,而只有绝对地无条件地支付租金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绝对条款将失效:租用的设备已经灭失、租赁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完全占有权、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3)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担责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承租人承担的服务项目、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租期内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该租赁设备;设备制造商所提出的维修项目均属于承租人责任范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任何结构,以防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但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换,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价值和效用应不低于被替代的,他们也可以按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更换零部件,并提供设备部件的等级资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备维修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能力的其它公司代为修理设备。

4)保险条款

租赁业务中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该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免遭或减少意外灾难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有利的。保险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对租赁物进行投保;二是责任保险,即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者受损的责任进行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范围、投保人、保险的收益人等。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全价更换租赁物的价值。

5)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的设定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租赁合同的担保有保证金和担保人两种方式。保证金是承租人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的,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若租赁期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担保人是保证承租人按合同履行义务、有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必须代为支付理金或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采取担保人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承担事项,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作担保签字。

6)租赁期限和期满处理条款

租赁期限是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租赁期限一般相当于租赁物的折旧年限。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自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承租人正式使用时开始计算,也可以从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开出收据之日算起。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即留购、续租和退租。在当前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以留购为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多选择留购方式,按双方约定、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合同 篇2

甲方单位:

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高度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

二、乙方签定本协议并选定车型后,支付给甲方车辆租赁费圆人民币(大写),车辆租赁抵押金圆人民币(大写)。

三、协议期限为甲方从年月时起将车型为,车牌号码为的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变卖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不得进行商业活动和体育比赛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乙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乙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按协议约定如期返还乙方的车辆抵押金扣除交通罚款费及乙方支付的车损维修费后的余款;

(四)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车辆,或在甲方车辆上设抵押、质押、出售等他项权利的;

(4)乙方有损坏或私自更换甲方车辆附件或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乙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五)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期间乙方使用甲方车辆给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乙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等操作不当行为致使发动机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还车时,必须将使用车辆清洗干净后交接,或者配合甲方将乙方使用的车辆清洗干净,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出车前为满油状态,乙方在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和20元的加油费。

(五)使用甲方车辆期间丢失、损坏车辆牌证及其他手续,应及时告知出甲方,补办有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者、或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未经允许乙方不可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修理厂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修理和保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承担车辆协议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扣分等费用,如遇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开至甲方维修处,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正常使用车辆时,出现的发动机与变速箱的'损坏,要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检查与维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以及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2)乙方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3)出险后不报案、隐瞒真实情况或24小时内不通知甲方自行处理的。

(4)出现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险额的部分。

七、保险条款

1、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车损和第三者责任险,若长期租赁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乙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仅就乙方或甲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车辆发生各种事故,乙方应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保险公司免赔额和维修停驶期间租金收入的50%,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融资合同 篇3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

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

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结束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融资合同 篇4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一、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二、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一、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二、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三、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一、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一、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二、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四、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融资合同 篇5

甲方(贷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支付方式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

二、借款利率

月利率 %,利息总额 元;每 为一结息期,每结息期内须付清当期利息 元;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调解而调整。

三、借款期:

1、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逾期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四、支付方式

为确保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共管帐户结算借款本息。

甲方账户名: 乙方账户名:

账 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乙方保证上述借款用于 ,并承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约定还本付息并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催缴或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甲方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及时提供资金的义务。

3、甲方有权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或法人单位的真实情况。

4、甲方承诺其对出借资金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否则由甲方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及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权利。

2、乙方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的义务。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4、乙方违约的,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向甲方披露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配合甲方的调查、检查、审查。

6、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乙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家庭(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重大财产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租赁、抵押等);

(3)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四条 担保

1、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及权利义务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2、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担保事宜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为:

编号为 的《 》,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3、本条约定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

2、

3、

第六条 争议事项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

经办人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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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经办人

共有权人(签章):

丙方(签章):

经办人

共有权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 篇6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签订地点 :

居 间 合 同

鉴于:

1、 甲方因业务需要,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民间资金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贷款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办理民间资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民间资金贷款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通过民间资金向甲方发放贷款 贰仟叁佰万 (大写)人民币。

3、贷款期限 3 个月。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资金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资金方介绍甲方贷款的相关情况。

2、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3、乙方对甲方所贷款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民间资金方洽谈,不得无故推迟和拒绝。

5、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通过乙方甲方获得民间资金发放的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捌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资金到位后两日内按实际到账金额支付乙方此笔居间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 壹 天,按未支付金额的 千分之叁 向乙方支付罚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民间资金方与甲方签署贷款合同,且甲方未实际得到该民间资金方发放的贷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须合理)。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审定是否合理。

第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酬金支付完毕,本合同自动解除。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融资合同 篇7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租人: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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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物件(制造厂)│(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

┠───┼─────────┼───────────────────────┨

┃(2)│卖方 │ ┃

┠───┼─────────┼───────────────────────┨

┃(3)│交付地点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

┃ │ │的港) ┃

┠───┼─────────┼───────────────────────┨

┃(4)│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5)│租赁期间 │ 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6)│预计交付期及租赁│预计交付期:年月于 港口装船 ┃

┃ │物件收据交付期 │ (详见上述购买合同) ┃

┃ │ │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

┠───┼─────────┼───────────────────────┨

┃(7)│概算成本 │外汇( ): 人民币: ┃

┠───┼─────────┼───────────────────────┨

┃(8)│保证金 │ ┃

┠───┼─────────┼───────────────────────┨

┃(9)│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租金: ┃

┃ │ │支付方法: ┃

┃ │ │支付地点: ┃

┠───┼─────────┼───────────────────────┨

┃(10)│续租租金 │ ┃

┠───┼──┬──────┴─┬────────┬─────┬──────┨

┃(11)│所定│第一次租金支付前│第一次租金支付后│第二次租金│第三次租金┃

┃ │损失│ │ │支付后 │支付后 ┃

┃ │ ├────────┼────────┼─────┼──────┨

┃ │ │ │ │ │ ┃

┠───┼──┼────────┼────────┼─────┼──────┨

┃ │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第五次租金支付后│第六次租金│第七次租金┃

┃ │ │ │ │支付后 │支付后 ┃

┠───┼──┼────────┼────────┼─────┼──────┨

┃ │ │ │ │ │ ┃

┠───┼──┼────────┼────────┼─────┼──────┨

┃ │ │第八次租金支付后│第九次租金支付后│第十次租金│第十一次租┃

┃ │ │ │ │支付后 │金支付后 ┃

┠───┼──┼────────┼────────┼─────┼──────┨

┃ │ │ │ │ │ ┃

┠───┼──┼────────┼───┬────┼─────┴──────┨

┃(12)│续租│ │(13)│迟延利息│以中国银行的贷款和人┃

┃ │所定│ │ │ │民币贷款 ┃

┃ │损失│ │ │ │的贷款利率×120%计算 ┃

┃ │金额│ │ │ │ ┃

┠───┼──┼────────┴───┴────┴────────────┨

┃(14)│附带│ ┃

┃ │条款│ ┃

┗━━━┷━━┷━━━━━━━━━━━━━━━━━━━━━━━━━━━━━━┛

实际租金表 年 月 日

______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no. )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第(8)、(9)、(10)、(11)、(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

┃ 总经理室 │ 业务部经理 │ 业务员 ┃

┃ │ │ ┃

┗━━━━━━━━━━┷━━━━━━━━━┷━━━━━━━━━━━━━┛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

┃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 │ 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

┃ │ ┃

┗━━━━━━━━━━━━━━━━┷━━━━━━━━━━━━━━━━━┛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

┃概算租金(共次)│ 实际租金(共 次) ┃

┠────────┼─────────────┬──────────────┨

┃第一次至第 次│第一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五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各为:最后一次├─────────────┼──────────────┨

┃为: │第二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六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 ├─────────────┼──────────────┨

┃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七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 ├─────────────┼──────────────┨

┃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八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

附表第(10)项续租租金调整

┏━━━━━━━━━━━━━━━━┯━━━━━━━━━━━━━━━━━┓

┃概算续租租金(共 次) │实际续租租金(共 次) ┃

┠────────────────┼─────────────────┨

┃每次: │每次: ┃

┗━━━━━━━━━━━━━━━━┷━━━━━━━━━━━━━━━━━┛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

┃第一次租金支付前│第一次租金支付后│第二次租金支付后│第三次租金支付后┃

┠────────┼────────┼────────┼────────┨

┃ │ │ │ ┃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

┃ │ │ │ ┃

┠────────┼────────┼────────┼────────┨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第五次租金支付后│第六次租金支付后│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

┃ │ │ │ ┃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

┃ │ │ │ ┃

┗━━━━━━━━┷━━━━━━━━┷━━━━━━━━┷━━━━━━━━┛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

┃概算: │实际: ┃

┃ │ ┃

┗━━━━━━━━━━━━━━━━┷━━━━━━━━━━━━━━━━━┛

附注:(1)租赁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2)起租日: 年 月 日

(3)租赁期间:个月( 年月日至年月日)

(4)租金支付: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________。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实际成本为: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已预付________。余额/欠额为:________。

抄送:担保人(1):

担保人(2):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 年 月 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____年__月__日你公司与本____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租赁物件(制造厂)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

┠─────────────┼────────────────────┨

┃卖方 │ ┃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

┃租赁期间 │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 ┃

┃ │ 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

┃ 部门 │ 负责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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