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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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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行纪合同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纪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纪合同 篇1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 篇2

委托人: 签订地点:

行纪人: 签订时间: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 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元

行纪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 等费用,由 承担。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事项:

委 托 人

委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行 纪 人

行纪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行纪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委托人:

行纪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委托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款单价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行纪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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