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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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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终止合同集锦八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终止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终止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日为年月日。现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合同期限届满日正式终止。

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上述补偿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款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完结工作交接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上述补偿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六、双方已经结清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社保费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终止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终止合同 篇3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XX月29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xx年XX月29日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20xx年3月30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同时结清包括上述补偿在内的相关费用。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内返还房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就该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乙方自始放弃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赋予的对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合同,现因甲、已双方将其在**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原合资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合资经营合同于股权转让协议批准之日终止。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股权转让协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报相关部门。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XX年 XX月 X日

终止合同 篇5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年,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三、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后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应付房租后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退还乙方。

四、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退还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五、《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补偿款。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七、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6

(“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月___日(“生效日”)在中国上海市共同签订并生效:

甲方: 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

邮编:200051

法定代表人:Richard Anthony David

乙方: 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租人”)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楼2712-13室

邮编:200051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100号的上海城(“”)的合法所有权人。

2. 20xx年4月2BOL-07-011的租赁

合同(“租约”),向出租人承租中心内的B座27楼12-13单元(“租赁场所”),租赁期限为33个月,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租期”)。

3.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租约的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提前解除租约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租约的提前解除

1.1 20xx年2月28日解除(“解除日”)。自解除日起,除租约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租约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双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尽管有上述约定,/议项下的所有或任何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补偿金和复原费的支付,则上述解除日将被顺延至承租人实际履行该等义务之日。

第2条 尚未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

2.1

双方承认并明确,截至解除日,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总额将为人民币30,141.95元。承租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未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足额汇至如下银行帐户:

公司名称: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06178-00305005955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2.2 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双方承认并明确,截至解除日,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总额将为人民币5,899.60元。承租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五(5)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未支付的.管理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如下银行帐户:

公司名称: 上海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虹桥上海城物业管理处

106178-00304011128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2.3 尚未支付的公用事业费

(a) (5)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的公用事业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出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b) 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要求支付本条所述之公用事业费的书面通知后的三(3)个营业日内将该等公用事业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出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3条 补偿

3.1

以补偿出租人因租约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补偿金的金额等于租约项下五(5)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为避免歧义,双方特此明确,目前租约项下适用的租金为人民币30,141.95元/月,管理费为人民币5899.60元/月。因此,补偿金的总额为人民币 180,207.75元。

3.2

人民币108,124.65元,且出租人从未按照租约约定从押金中扣除任何款项。因此,双方特此确认,上述押金将被用于冲抵部分补偿金,承租人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需要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2,083.10元。上述押金于解除日自动冲抵为部分补偿金。

3.3 (5)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迟延支付的,则每迟延一天,承租人就应当按照应付补偿金金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

3.4 偿金的,则在收到出租人提供的指示和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合同和发票)后五(5)个营业日内,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该等超额部分。

第4条 租赁场所的返还承租人应自费将租赁场所恢复成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时的情况,并在解除日或之前将租赁场所返还给出租人。若承租人在解除日后五(5)个公历日内仍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将恢复原状后的租赁场所返还给出租人,则出租人有权聘请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从事租赁场所的复原工作,且承租人应当(a)赔偿出租人因租赁场所的复原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和(b)按每迟延一天人民币10,000元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直至承租人将恢复原状的租赁场所返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完成租赁场所的恢复原状工作之日为止。

第5条 陈述与保证

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5.1 的所有或任何约定;

5.2 据租约约定和/或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出租人提出的所有和任何的权利和主张,不得再基于任何理由向出租人提起诉讼、仲裁或索赔。

第6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相关款项的,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为每迟延一天未付款项的10%,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条 争端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一方败诉的,应承担另一方针对本案付出的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以对方提供的合格的律师费发票为准。败诉方不得以该律师费偏高为由拒绝支付。

第8条 其他条款

8.1 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8.2订立本协议。

8.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双方已在下文签字或者责成其各自合法授权的代表在下文签字,以资证明。

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签署

姓名:职务:

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公章]签署姓名:

职务:

终止合同 篇7

合同终止协议书

甲方(原合同甲方):

乙方(原合同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宜宾丽雅百货有限公司丽雅百货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将位于莱茵春天购物中心内LG1-4F层的`丽雅百货 楼提供 平方米供乙方开设专柜进行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日,现因 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原合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终止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下文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2、终止合同申请书,3、当月发票及相关说明,4、其它 ,乙方保证所提供证照均为依法取得,无虚假伪造,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负完全违约责任并对第三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固定租金,共计 元; □培训管理费,共计 元; □其他相关费用,共计 元。

四、乙方需在 年月 日之内按甲方要求撤离。

五、甲方同意乙方完清以上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终止当月的货款。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宜宾仲裁委员会裁决,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 、乙方 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8

甲方:__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原于x年x月x日租赁_x_公司x标的,现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中___标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元;乙方补交印花税,共计人民币___元。

2、双方签订后,合同终止协议即时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x年x月x日

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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